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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代理记账职业规范

作者:合肥轩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7-06-09   文字: [大] [中] [小]

一、目 的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强化代理记帐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代理记帐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特制定本规范。
二、要 求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代理记帐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3、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帐业务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时间经验,并取得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资质。 
4、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开展代理记帐业务中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具体规范
(一)核算质量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帐业务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记帐业务。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开展代理记帐业务,应当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办理会计核算。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代理的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独立执业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 
3、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 
(三)资料管理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其代理记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委托单位信息,以及获得或形成的会计资料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未经委托单位书面授权,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帐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专业水平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3、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认真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对于超出自身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问题,应向经验丰富的有关人员或具有相关职业知识的人员咨询。 
4、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财*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业务承揽 
1、承办代理记帐业务必须由公司统一受理,按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用,并与委托单位签订“代理记帐委托合同”。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 
2、承接代理记帐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向委托单位说明代理的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等,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招揽业务。 
(六)执业纪律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记帐机构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七)、违规责任 
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记帐业务过程中,如有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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